关于江西省2007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索 引 号: LC0004/2009-00839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F30130-0202-2007-0034 - 成文日期: 20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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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2007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 2007 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赣劳社养[2003]55 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 70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2 、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 、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 10% 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表
2007 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 调整类别 | 调整项目 | 项目分档 | 增加金额(元) |
| (一) 普遍 调整 | ( 1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 男不满 30 年、女不满 25 年 | 40 |
| 男满 30 年不满 35 年、女满 25 年不满 30 年 | 45 | ||
| 男满 35 年、女满 30 年 | 50 | ||
| (二) 部分 调整 | ( 1 )高龄 | 满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 | 20 |
| 满 80 周岁以上 | 30 | ||
| ( 2 )高级职称 | 40 | ||